为适应市场发展及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登录网站: https://tsm.miit.gov.cn (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系统)按业务覆盖范围、业务种类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对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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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促进信息通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网站链接: https://nac.miit.gov.cn/#/notice/gx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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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信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备案查询: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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