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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1 09:00 来源:

 

 

 

 

青通局〔2014〕86

 

关于加强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各市(州)驻地网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国家光纤到户标准和青海省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规范,严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青建设〔2013〕252号)(以下简称252号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 <青海省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规范> 设立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联合办公室的通知》(青建科〔2013〕789号)(以下简称789号文)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省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青通局〔2014〕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切实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驻地网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服从省通信管理局的领导,接受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监督,以加强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为重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光纤入户标准规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驻地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并加强对各县(区)驻地网联合建设办公室的管理。

二、各市(州)驻地网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按照252号文、789号文及60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本市(州)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申报和工程竣工备案受理工作,负责驻地网通信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培训,切实做好驻地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相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要求,即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7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请各单位严格遵守报备程序,理顺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按照附件相关表格模板,按时办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各电信运营公司在办理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时,应提供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驻地网建设单位在办理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应提供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以及盖章签字齐全的附件6,且必须明确各单位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

五、各市(州)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驻地网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建设开工申报和竣工备案文件,并及时整理汇总后报省通信工程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附件:1.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3.工程开工申报表(电信运营商)

4.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驻地网通信设施工程开工申报表(驻地网建设单

  位)

6.驻地网通信设施工程初验审核意见(驻地网建设单  位)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20144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公司

一、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收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督。

监督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二、本工程监督方式为行为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

三、请你公司在该项目审批、设计、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守通信工程共建共享、光纤到户等国家及省相关标准和规范。

 

 

 

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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