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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携号转网”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3 09:00 来源:

各基础电信企业:

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电信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携号转网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现就规范“携号转网”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向电信用户提供7×24小时查询和授权码申请服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不得限制用户多次进行查询服务。

二、电信运营企业在3分钟以内完成服务查询结果,反馈及时率应高于95%,不得无正当理由或利用技术手段延迟用户查询

三、对有意愿携出的用户,电信运营企业不得通过外呼、上门服务以及承诺增加服务项目等方式妨碍电信用户自由转网

四、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对于满足携转条件的,如无转网后受影响业务,携出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并做好携出风险告知,风险告知应真实、准确、客观。如有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携出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用户受影响业务和解决办法,并经用户确认后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

不得擅自扩大协议在网期限将营销活动、资费优惠期等默认为无在网期限协议的有效期,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不得利用“携号转网”服务,在资费方案、业务产品介绍等方面进行对比宣传。不得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误导用户

七、不得为“携号转网”用户单独设置专项资费方案营销方案,如特定套餐、特定优惠条件、特定回馈方案等。不得在已备案公示执行的资费方案上,采取折扣、免费等方式变相设置专项资费方案。

八、不得指使、怂恿、诱导电信用户办理“携号转网”,不得替代、假冒电信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或申诉举报,妨碍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九、不得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人为制造系统故障、系统设限、数据修改、增设携转服务流程等影响“携号转网”通信服务质量

十、携入电信运营企业在携入用户退网,应当依照《电信服务规范》要求冻结携入号码90日期满后,5日内将码号归还携出方,不得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基层服务窗口政策培训宣贯建立“携号转网”服务申投诉台账,及时处理好用户申投诉。同时,要高度关注和及时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引导电信用户理性办理和使用“携号转网”服务。各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自查自纠,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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