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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1-02-20 15:42 来源: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第一部分 电信管理机构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政法函2020〕354号)要求,本电信管理机构就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场地证明复印件

设施证明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许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客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

主要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条款包括:

1、《电信条例》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三、证明事项的用途

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款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场地证明复印件设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明事项旨在证明申请人具备有与开展经营电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专业人员,以及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能力。

四、申请人的承诺方式

申请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dxzhgl.miit.gov.cn),创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相关申请任务后,在线提交告知承诺书。

五、告知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的,电信管理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六、事后核查及法律责任

电信管理机构在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管中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发现违反承诺的,电信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

七、信用监管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电信管理机构在审查、事后核查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记入信息通信违法不良记录库,依法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八、其他告知事项

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不予公开。

 

第二部分 申请承诺书

公司现就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相关证明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已经知晓电信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了解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有关要求。

二、公司具备经营电信业务所需的必要场地、设施及相关人员,且真实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公司电信管理机构核查期间,能够按照承诺提交或出示场地、设施及相关人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公司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动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包括双随机检查、信用管理在内的各项监督管理。

五、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自觉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依法处罚。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及所造成的经济、法律后果,本公司愿意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公司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章:     

         期: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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