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服务指南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
二、申请条件
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的单位,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拟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的,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所有纸质材料准备一式两份,可通过公文收发、窗口受理和邮寄等方式提交。
四、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三)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五、业务办理流程
(一)注册登录系统
申请者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注册登录,在该系统上填写表单,并提交申请。
(二)在线填写表单
申请者需在系统真实准确地填写表单信息,按照要求上传有效材料。申请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材料,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通信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予以批准的,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批复,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六、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