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工信厅监[2008]8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投诉举报的制度,青海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政府信息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一、局纪检监察部门为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举报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并予以调查处理。

二、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书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3、投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举报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诉举报书必须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收到投诉举报书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但不属本局受理机构的投诉举报,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2、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3、对于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举报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1、投诉举报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投诉举报书未署投诉举报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3、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处理,并且投诉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4、投诉举报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司法程序的。

五、局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

六、局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照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七、局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与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理由和延长期限告知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

八、局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